本报讯 (记者何春中通讯员常亮黄兆峰)在目前的北京餐饮市场,供应商通过与餐饮企业签订进店条款,限制餐饮企业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已经成为一条“潜规则”。通过一起案件的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表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原告北京碧盛伟业商贸中心(下称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龙洲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贸中心向万龙洲公司提供“天山雪”牌系列乳制品,在万龙洲公司的经营场所(四惠桥店)内专销,万龙洲公司不得销售其他奶制品、果乳饮料和活性乳酸菌产品,有效期从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商贸中心支付给万龙洲公司销售支持费3万元,并于2006年2月27日开始,向万龙洲公司陆续供货。2007年1月20日,万龙洲公司开始在四惠桥店销售“完达山”牌系列奶制品。原告于2007年1月29日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龙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退还原告提供的销售支持费。但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这一合同约定违反了我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规定,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东城区法院在案件宣判的同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请工商局依照法律法规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函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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