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4万违规发证造成特大矿难 省安监原副局长胡建昌判刑3年
昨日(3月16日)上午,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胡建昌因收受矿主曾云高贿赂违规发证,造成兴宁特大矿难,被广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胡建昌,今年58岁,江西新余人,大专文化。2005年8月7日兴宁矿难事故发生后被查出,他曾收受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贿赂及违规发证,并在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捕。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胡建昌犯受贿等罪,于2006年4月26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兴宁检查工作,认识了曾云高。当天中午,为使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曾云高来到招待所,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港元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三次给他送上同样的“信封”。而此前的2002年前后,胡建昌曾数次收受曾云高的贿赂共计10万元。
2004年年初,省安监局升格为直属省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胡建昌继续负责安全监管一处的工作。当时,助理调研员叶爱前(另案处理)在未经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5个煤矿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胡得知此事后,没有把许可证追回。2004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为省安监局副局长。次年1月,在明知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此后仅仅两个月,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发生,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25万元。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建昌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在侦查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犯罪的情况,并主动交出曾收取的14万元,有明显的自首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昨天,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胡建昌态度傲慢,在听到宣判结果后,说要上诉,并大声质问审判长“我已经交出全部受贿款项,为何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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