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不再是外来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按城镇居民获赔的唯一依据。只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主要收入来源,便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依此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安徽来沪务工者季先生适用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获残疾赔偿金7.4万余元,连同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余元。
2005年4月23日晚,被告戴先生驾驶被告谢女士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沿阳城路由东向西行至高平路西250米处,适逢原告季先生在该处由北向南横过车行道,戴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头部碰及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当即被送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救治。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书结论为,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供了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两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2003年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不符合办证手续,且有涂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外来人口管理部门为原告补办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鉴于该补证缺乏相关的登记手续,不符合申领规定,两被告异议成立。但是原告提供的上海某工程公司的证明能证明其在该公司从事泥工代班工作,且在上海工作超过一年。据此,法院认定应该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其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具体的赔偿比例由被告承担80%份额,原告自负2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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