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号令,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强调,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电子眼”),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电子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各主要路口须装“电子眼”
据了解,《规定》除了规定一些场所不准安装电子眼外,还详细指出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都应当安装电子眼,以便监控。如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都要安装上电子眼。
另外,要安装上电子眼的还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不得随意传播摄入信息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规定》还指出,有关电子眼摄入的信息,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电子眼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南方日报》供稿
链接
破坏原始记录个人最高罚1万元
为了保证电子眼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规定》明确指出,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