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核心是整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对外资企业的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定在25%这个与国际水平相比属于中间略微偏低的水平上。舆论认为,酝酿多时的“两税合一”,既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标志,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内资企业的呼声。
从国际经验看,即使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所得税的统一也是相对的,借差别化的税率来鼓励特定产业的发展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还是惯例。因此,在刚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15%的优惠税率,这个做法需要积极地贯彻和落实。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福利企业等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也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这有助于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印度、越南、巴基斯坦等一些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还在积极增设享有税收优惠的经济特区,力图在局部地区、在短时间内快速引进外资企业和培育内资企业,实现产业结构的提升。从趋势上看,以上世纪60年代高雄“出口加工区”和上世纪80年代深圳“经济特区”为蓝本的国际“经济特区热”可以说方兴未艾。就是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把在东道国设立“中国经济特区”作为一个发展的重点。因此,在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在经济特区(以至于国家级的开发区)等经过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对新设立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优惠也是必要的,正确的。
从效果看,据测算,如果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内资企业所得税会减少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会增加410亿元。很明显,过去25年来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加重,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会带来各种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如何将各种不利因素减少到最低,是必须考虑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好在新法已规定对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5年内继续享受低税率。加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实际上,老企业有差不多6年的时间继续享受低税率。这样长时间的过渡性照顾,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外资企业的积极性。
应该说,经过这个调整,特别是在经历过渡期后,内外资企业基本处在了相同的起跑线上,未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将更为强调统一、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政府更多地把精力投向如何建设高效廉能的服务型政府上,使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让内资、外资企业都能感受到“近者悦、远者来”的软环境,这才是中国经济制度的真正成熟。
(作者为香港凤凰卫视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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