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凌云通讯员程凌风报道:为了要回110万入股资金,竟指使他人作伪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昨日,黄石首例涉嫌妨害作证罪案在大冶法庭宣判,两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和10个月徒刑。
2002年7月12日,许安明与詹为勉、刘富宝共同出资在武汉市成立名都公司,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负责人为詹为勉。
2005年12月,许安明为了尽快要回当初入股的110万资金,就与许学东相互勾结,伪造水电工程承包协议及30万元欠条一份。同时,许安明签署债权转让证明,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许学东,由许学东为被申请人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许安明还指使柯敏冒充名都公司职工向法院证实名都公司欠许安明100余万元,且签收了该支付令。
支付令生效后,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武汉城投开发公司欠名都公司的债务114万元直接划拨至法院账户。
名都公司获知许安明与许学东申请支付令的情况后,于2006年1月21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获悉案件真相后当即撤销支付令,并将114万元退还给武汉城投开发公司。许安明、许学东阴谋未能得逞。另查明,柯敏系2002年9月份经许安明介绍到名都公司工作,2004年11月份离开了名都公司。
法院认为,许安明、许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指使他人作伪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构成妨害作证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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