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医院误诊延误了病情,导致自己剖宫产手术后产下一名死婴,痛失爱子的周女士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8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这家医院在周女士进行孕期保健期间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故判令医院赔偿周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
2005年5月17日,孕妇周女士来到大兴区一家医院进行了孕期检查,之后,周女士又在这家医院先后检查了5次。
同年8月17日,周女士因上腹部疼痛、呕吐、腹泻,急忙来到医院的中医科诊治。周女士说,当时医生的诊断为“胃肠炎”,并为她开了一些药物。然而在当日下午,周女士在输液时突发抽搐而昏迷,经医院急诊诊断为“子痫持续状态,胎儿窘迫,拟行急诊剖宫产手术”。剖宫产手术后,周女士发现自己产下的竟是一名已经死亡的男婴。
北京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周女士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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