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央视曝光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日前该产品已被北京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又一次被丑闻推上舆论的峰尖浪口。17日,针对层出不穷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许多消费者因为相信名人代言才购买产品,许多厂商因为名人有号召力才耗巨资请其代言,名人更从代言中获得巨大收益———名人当然要为其虚假代言受到处罚。这在法治国家是一个常识,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好莱坞一演员因为假证言广告被罚50万美元。如今名人代言广告充斥荧屏,可我们的《广告法》却处罚不了这样的无良明星,这是多大一个法律漏洞!
名人一再从代言丑闻中成功脱身,竟然有人能持续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得巨大利益,竟然有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莫大的悲哀。
一个尊崇法治至上理念的社会,绝不能容忍任何人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得益处。1889年,美国纽约州法院接手了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一案,法官在此案中面对的问题是若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则遗嘱是否依然生效。当时法律对此并无相应规定,有法官认为既然法无规定应判决遗嘱生效。而伊尔法官认为不应拘泥于法条的文义,而是主张透过“白纸黑字”寻找立法者的意图。于是,他依普遍法中“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基本原则,判定应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法院最后采纳了伊尔法官的观点。
为虚假广告代言,为产品提供虚假、夸大的证言,产生了误导消费者的结果,这显然是一种错误行为,而容忍名人这种行为,是在向社会传播一种法律可以纵容“人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恶劣暗示。这种不良暗示会对法律公信和社会道德产生很大的消解作用,破坏公众“人不可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良法信仰。
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以建设法治为目标的社会,绝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种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媒体有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客观和真实的责任,不能侵犯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人有传播信息的权利,但如果传播的是谣言、说的是谎言就要承担责任;你有自由挥拳的权利,但拳头碰到了他人鼻子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法治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上至总理下至乞丐,没有任何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显然,法律容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说明我们的社会存在这样一个特权阶层,他们可以不受约束地随意夸张一种产品的好处,可以从一种行为中获得巨大益处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容忍名人这个“影响力群体”在某种行为中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只能置法律于失信的境地。
不能容忍任何人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不能容忍任何人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责任,该到了补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个法律漏洞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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