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等人遣返几率有多大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中加法律学者对高山、李东哲等人的未来命运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从法律层面发表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看法。
大卫·温可勒先生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顾问、考察活动负责人
“目前,加方对高山夫妇和李东哲、李东虎兄弟采取的是分案、分别措施处理的办法。由于高山因提供不实申请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因而加移民当局只有取消高山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将其视为非法移民,高山才有可能被遣返。根据《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如果有人在申请移民时对自己数据的不准确陈述误导移民官作出决定,移民局可以吊销其移民资格。而加移民局认为,高山在申请资料造假,故意隐瞒职业有违移民法,他在填写关于自己的职业状况中,故意忽略了中行河松街行长这一‘重要信息’,填下的是他在李东哲国内公司中的任职,因而认定高山在移民申请中具有误导移民官决定的行为。此外,该《移民法》还规定,申请人如在外地(包括外国)犯了严重罪行,而同类罪行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则不能获准移民加拿大。根据中国方面提供的有关资料,高山在中国涉嫌所犯罪行,在加拿大也同属犯罪,且是最高判刑可达10年以上的严重刑事罪行(serious
criminality),因此,这些理由一旦被确定,也可以作为取消高山居留权的另一理由。接下来的聆讯很关键。
而李东哲、李东虎兄弟,与高山的情况不同,李氏兄弟持旅游签证进入加拿大,却逾期居留,情况与赖昌星大致相同,除非申请获准难民资格才可留下,否则面临遣返的可能性很大。目前,加拿大移民局已正式拒绝李氏兄弟的难民申请。”
露斯·蒙特高莫利女士中加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考察活动负责人,前皇家骑警警监
“由于加拿大是司法独立的国家,任何人只要对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都可以通过‘司法复核’的程序来推翻或阻止政府部门的决定。像赖昌星一样,高山和李东哲等人一定会拿‘司法复议’这根‘救命稻草’拖延遣返,继续‘赖’在国外。”
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加拿大政府和警方已经注意到,不少在中国涉嫌经济犯罪人员,都以加拿大作为他们的“庇护所”。加拿大正在努力同中国寻找共同打击这些犯罪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提高加国对移民资格的审查机制,堵塞法律漏洞,防止外国的罪犯潜逃到加拿大。一些人士还认为,加拿大司法体制要相应地加紧检讨上诉制度,研究加快遣返的程序步骤。
有鉴于此,中加两国政府和警方近年来已经加强沟通和合作,除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固定途径交换情报外,两国政府和警方也已建立起相互沟通的渠道,两国在司法层面上的互信机制正在建立。
如何加快“追人”速度 会议期间,与会的两国法律专家还就中国如何加快外逃人员遣返的速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由于中国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西方国家,在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面,尤其在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法律障碍较多,但中加法律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些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和障碍。
曾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审理赖昌星一案中担任加拿大政府专家证人出庭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杨诚博士认为,鉴于目前中加两国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并不包含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内容。因此,双方在开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时,应当采取务实的态度,将追人(即引渡或遣返)与追赃(犯罪所得或资产返还)区别对待,分别采取不同的合作措施。在追赃方面,由于双方已有现成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可以直接适用,按照条约规定的追赃程序就可追回赃款赃物,而无需像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那样,需要通过个案谈判的方式才能解决犯罪人归国受审问题。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我们并不善于运用区别机制来处理追人和追赃问题,一味将追人问题与追赃问题“捆绑”处理,其结果必然是既影响了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成功率,也影响了赃款赃物的追回的实际效果。
杨博士说,“中加两国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追人的难度甚于追赃,”由于加拿大是《日内瓦难民公约》签署国,在诉讼过程中崇尚程序至上,外逃贪官只要自称“难民”,就自动进入难民资格认定程序,时间至少拖上三年五载;即使难民资格被否认,根据加国法律的规定,犯罪人还可以“死刑犯不引渡”和所谓“人权保护”为借口申请不被遣返,继续逍遥法外。
杨博士建议,将追赃与追人分步实施,实施独立资产追回程序,还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追人效果。如果将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赃物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予以全部追回,截断其财路和后援,犯罪嫌疑人在异国他乡,一文不名,在崇尚金钱万能的西方世界,也只有死路一条。到那时,即使你不去追,他也得乖乖要求回来。
环球法评 高山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加法律
陈雷
据加拿大媒体报道,高山等人行踪之所以引起加方的关注,正是出在“洗钱”的环节,加警方通过中国警方提供的犯罪线索和证据,着手调查高山等人从中国的地下钱庄将大量资金转移加境内的行为,从而引起了加警方的高度注意,经过“严密监控”后证实,高山一家的生活来源主要靠其妻每月2000多加元的收入,但这一收入应当无力负担他们在温哥华市先后购置的三处价值近百万加元的房产。因此,推断高山和李东哲在中加境内涉嫌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从涉嫌洗钱犯罪的角度,高山等人不仅触犯了中国的刑法,也触犯了加拿大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的规定,高山等人的行为属于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非法转账和套取现金并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洗钱行为,因此,高山等人的行为不仅可以定性为金融诈骗犯罪,还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犯罪特征。
此外,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62.31条规定,高山等将赃款转移到加拿大的行为,在加拿大也构成洗钱犯罪。
另外,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高山和李东哲的洗钱犯罪行为,还属于国际犯罪行为。根据《联合国禁毒公约》第三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六条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洗钱犯罪属于国际犯罪,各缔约国可根据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或世界管辖)原则,有权直接起诉和审判这一国际犯罪。
随着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法律障碍相继排除,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三个被某些不法分子称为中国“外逃贪官的乐园”的国家,必然会加紧、加快与中国方面深入研究和探讨开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问题。因为,这些国家已深切地体会到,贪官和不法资金的流入,只能造成其经济繁荣的假象,扰乱其正常的经济秩序,引起不正当的竞争和泡沫经济现象,严重的还会引起政局的动荡。有鉴于此,美国于去年8月10日正式出台开展国际合作、严查外国贪官的国家战略。布什在声明中特别指出,“我们的目标是击败各种形式的高级腐败行为,并防止贪官进入国际金融系统,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
(作者系法学博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专家连线
建立互信加速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杨诚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中国法律也不断融入国际因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在参与谈判和制定国际条约公约过程中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主导作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许。去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首次正式认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并确定了该原则的变通适用,被认为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上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突破。据悉,目前中国与葡萄牙、法国和日本等西方国家,已就犯罪人引渡问题达成协议,年内有望相继出台。
然而,不论何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各国间互信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只有在相互尊重他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互信机制,不以自己的意识形态和司法理念衡量对方或强加给对方,求同存异,才是开展国与国之间务实的法律合作的基础。
中国与加拿大的法律交流交往,始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中加两国法律界人士通过举办法律讲座、互访、进行课题合作研究等方式,相互介绍了解双方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相互借鉴吸收对方司法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客观上促进了双方国家的法治建设。但也应当看到,经过十余年的法律交流交往,多数情况下,还是停留在纯粹的法律文化交流的层面,介绍各自法律制度多于通过相关法律机制解决两国法律实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中加两国应当在增进了解相互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实务性的法律合作,加强两国司法层面的交流交往。尤其应当着重研究和讨论刑事犯罪人员逃入对方国家后,应当如何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在网络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如何根据国际法和各自国内法开展合作打击跨国金融诈骗、商业贿赂、洗钱等国际性犯罪。
(作者系中加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主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法规提要
1.《加拿大移民法》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如果有人在申请移民时对自己数据的不准确陈述误导移民官作出决定,移民部可以吊销其移民资格。
《移民法》还规定,申请人如在外地(包括外国)犯了严重罪行,而同类罪行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则不能获准移民加拿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是中加两国开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基本法律文件。
《条约》第2条规定的“司法协助的范围”明确规定了,赃款赃物的返还的措施。
《条约》第17条明确规定:“一方可以根据请求,尽力确定因发生在另一方境内的犯罪而产生的赃款赃物是否在其境内,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该另一方。为此,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提供据以确认赃款赃物在被请求方境内的情况和资料”。“被请求方一旦发现前款所述赃款赃物,则应采取其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对赃款赃物予以冻结、扣押或没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赃款赃物移交给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