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3月19日电 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不再是外来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按城镇居民获赔的唯一依据。只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主要收入来源,便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安徽来沪务工者季先生适用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获残疾赔偿金7.4万余元,连同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余元。
2005年4月23日20时45分许,被告戴先生驾驶被告谢女士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沿阳城路由东向西行至高平路西250米处,适逢原告季先生在该处由北向南横过车行道,戴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头部碰及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当即被送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颈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即对其进行手术。次年9月5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肌电图报告单诊断意见:神经源性损伤。9月29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书结论为:被评定人因车祸受伤,经临床行手术等对症治疗,目前检查,遗留颈部活动度丧失超过25%(未达到50%)等后遗症,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遂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供了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房东沈某、卞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邻居沈某证明。二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2003年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不符合办证手续,且有涂改,不予认可;房东、邻居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外来人口管理部门为原告补办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鉴于该补证缺乏相关的登记手续,不符合申领规定,二被告异议成立,故认定原告补办的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不具有证明力。原告提供的房东沈某、卞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邻居沈某证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原告自2003年9月以来居住某村27号私宅内的事实。原告为证明其误工费提供的上海某工程公司的证明,虽然能证明其系该公司员工并从事泥工代班工作,有收入来源,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误工损失,故认定该证据对原告的确切误工损失金额不具有证明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先生驾驶机动车行驶时,疏于对道路情况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季先生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均无异议。因此,具体的赔偿比例由被告承担80%份额,原告自负20%份额。(郑妍、胥传洋)(本报上海分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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