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刻认识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考察和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
2006年9月24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由中办印发实施。根据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