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消防总队获悉: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并加强消防训练。
据介绍,社会消防组织是指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除规定城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队外,河南还要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批发集贸市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必须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一经建立,不得擅自撤销。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等,由起火单位给予补偿;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