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成都商人张梧以自然人身份,状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压气催款,恶意破坏生产,造成169万余元巨额损失”纠纷案,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梧诉请法院“判令蜀南气矿返还他替原泸州市建陶厂支付的天然气拖欠款12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蜀南气矿赔偿因恶意破坏生产造成的169万余元经济损失”。
购破产企业接手所欠气费
1996年,泸州市建陶厂破产时,欠下蜀南气矿天然气费278万余元。随后,泸州市政府投资1亿多元从美国购进了一套高档卫生洁具生产线,组建泸州市建筑卫生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不料,因种种原因,这套高档洁具生产线尚未点火运行,新组建的公司便进入破产程序。
2001年12月11日,成都兴达新公司总经理张梧投资1000余万元,全面收购泸州洁具公司的破产资产,重新注册了泸州兴达新瓷业有限公司。张梧诉称,他接收泸州洁具公司后,蜀南气矿告知:新办企业用气户头需200余万元开办费,且必须到北京办理相关手续,需耗时3年。如使用原破产企业户头,则需承担其278万余元的气费欠款。
张称,为尽快投产,他同意替原建陶厂支付此笔欠款,并与蜀南气矿签订了“2003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的协议。
欠费未交清气矿压气催款
张梧称,2003年12月15日,因张梧未能完全履行还款承诺,蜀南气矿多次催款未果后,向兴达新公司发出了停气催款通知。第二天上午9时至下午3时40分,蜀南气矿未采取“停气催款”方式,而是先后近10次对该公司“压气催款”,即气压时高时低,致使该公司生产严重受损:价值2000余万元的进口隧道窑及控制系统等损坏;窑内1342件高档卫生洁具全部报废,工人停工待产,损失共计169万余元。当日下午,张梧紧急筹款10万元交款后,气压才恢复正常。
原告:气矿应承担责任
随后,张梧以蜀南气矿“恶意破坏生产”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张梧称,因企业的生命线掌握在蜀南气矿手中,为了生存,张梧放弃追责赔偿未进入诉讼程序。至此,张共替原泸州建陶厂偿还气费欠款129万余元。
对蜀南气矿“压气催款”的后果,张梧称:“蜀南气矿应承担全部损失,并保留随时追究蜀南气矿恶意破坏生产的刑事责任权利。”
张梧称,由于多次遭遇“停气、压气”催款,2004年10月,他被迫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新加坡锐佳科技公司,企业也更名为锐佳科技陶瓷工业(四川)有限公司。因种种原因,2006年7月,张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新加坡商人。
被告:压气催款有合同约定
蜀南气矿表示,该矿与兴达新公司所签订的还款、供气协议,均系两个法人单位之间的事,张梧以自然人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兴达新公司替原泸州建陶厂偿还所欠气费,双方均有合同明文约定,而张梧未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压气催款”,系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事先告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与蜀南气矿无直接关联,该气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谁是谁非,气矿“压气催款”所造成的百多万元巨额损失,究竟该谁埋单?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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