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王薇 实习生 陈丹丹 报道“意外”引发死亡后,究竟该如何认定该意外是否属于意外范围?到底是保险公司说的算还是法院说的算?日前,一位被保险人因过度紧张而导致急性心肌梗塞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紧张”致死保险公司不赔
2006年2月,金某为自己的独生女芸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料,喜爱看恐怖影片的芸芸在和朋友观看一部恐怖片的时候,因过度紧张而导致急性心肌梗塞发作,抢救无效死亡。金某在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其女儿心肌梗塞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金某不服,认为其女儿的死亡是意外死亡,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受到出人意料的惊吓,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属于疾病发作,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故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对于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究竟是意外保险事故还是疾病发作?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因剧烈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类险种。
“意外”不包括疾病
该人士解释说,从通常的保险实践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事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外来的,即伤害事故不是来自身体本身,而是来自身体以外。由于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不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疾病所致的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所以算不算意外伤害保险只对人身因外界原因所致的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负责;第二,突发的,即要求事故发生必须是瞬时的、剧烈的,而不能是长期的、缓慢的。这就把人们在长期恶劣环境下工作和生活所受的职业伤害排除在外;第三,非本意,即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而是被保险人实在无法预见的或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在技术上不能避免或由于法律或职责的规定不能逃避所致。总体说来,保险人只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死亡、残疾或支付费用负责。从本案事实看,芸芸的死亡确实出人意料,谁也没想到喜爱看恐怖片的她会因看恐怖片引发心肌梗塞而死亡。但客观来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确是疾病发作(即由于自身因出现紧张情绪导致发生了急性心肌梗塞)不是意外伤害。很多情况下,意外事故和疾病同时存在,就需要调查并判断意外事故和疾病这两者何为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本案中,被保险人芸芸的死亡源于心肌梗塞,属于疾病范畴,故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认定责任
从本案意外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上可以看到“近因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所谓近因,亦称为最近原因或直接原因,但是此处的“最近”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的最近,而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各个原因之间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对损失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结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对于近因的判断一般是以多项原因之间有无中间环节为标准的,如果有中间环节,那么这一行为即为近因。本案中,芸芸受到惊吓在先,疾病复发在后,按照前面的分析,疾病才是导致事故最终发生的原因。(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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