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讯由于保安员拒绝装修工人乘用电梯运送水泥,并因此将后者殴打致伤,前不久,聘用打人保安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宣武法院判决向被打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6456.42元。
被打者李某系北京银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员。
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聘用上述保安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其医药1056.42元、病休工资损失54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在纠纷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将李某致伤,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关于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请与其实际所受损伤程度相符,法院亦予以认可。鉴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予以缺席判决。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讯员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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