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20日电(记者王骏勇)农民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如果发生意外死亡,是否该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江苏启东一农民在城镇工作一年多,后遭遇车祸死亡,启东市法院日前依照城镇标准,判决死者家属获赔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13万元。
2006年11月的一天,启东市一村民陆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跌倒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认定,这起事故由陆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陆某交通事故的损失到底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发生争执。法院查明,陆某为农民户口,但在本市汇龙镇某酒店已工作一年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痛苦、打击是同样巨大的,不因受害人的身份是农民,其亲属的痛苦而有所减轻。因而,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尽量从宽把握。死者虽为农民,但其在本市汇龙镇酒店工作,至事故发生已有一年以上,可以认定为在城镇具有稳定的工作。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赔偿金除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外,其余由肇事司机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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