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68岁的陆先生在北京游览长城时,因意外滑倒,不幸身亡。家属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4万余元保险赔偿金。日前,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雨中旅游生出意外
去年5月下旬,陆先生和老伴一同参加了上海一家旅行社的“银发之旅——北京六日游”活动,并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当地医院去年5月27日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陆先生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陆先生死后,其家属通过旅行社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直到去年5月31日,陆先生的尸体在北京火化,其家属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回应。
去年8月,陆先生的家属才收到中国人保理赔中心在6月2日发出的回信。信中表示,理赔需要“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10月17日,陆先生的家属收到一份正式的书面《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经调查,陆先生的死亡是非外力因素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不予以理赔。
据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解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北京当地医院诊断陆先生的死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而这一死因是由于外伤还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并不明确。还有一个原因是,陆先生的家属在火化尸体前,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具体时间,使尸体没有进行病理解剖,导致无法调查真正死因。
家属质疑拒赔理由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陆先生的家属并不认可。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当地120的记录证明陆先生因“脑外伤”被送往医院急救,医生出具的诊疗报告表明陆先生在到医院之前已经死亡,其头顶留有两处长约五六厘米的伤口,而同行的游客也都目睹了陆先生意外滑倒导致死亡的情况。此外,中国人保理赔中心在回信中,只提到理赔需要“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并没有要求必须有验尸报告。
律师认为,被保险人陆先生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国人保理应予以理赔,现被告方拒赔,已经违约。
申请收集病史资料
陆先生身亡是意外伤害还是本身疾病引发?这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中国人保的《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据该公司了解,陆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压,他们在诉讼前曾要求家属提供陆先生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和有关病历资料,但家属一直拒绝提供。因此,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帮助调查收集陆先生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据悉,法院择日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金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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