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出具相关证据
一方称自家的屋顶经常被人踩来踏去,导致漏雨;另一方却说那是买房时随赠的露台,别人无权干涉其行为。到底理在哪一方呢?昨日,南开区法院对这起离奇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女士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分别居住在某花园小区相邻楼门的顶层。第一被告自己注册开了家拥有20多名员工的公司,并在原告同楼门5楼办公,后办公地点又搬至与自己房屋相邻的顶层。
张女士称,被告先是在公司搬家时为图方便,搬运办公用品从原告楼顶穿过。
而后又在自己楼顶搭建封闭露台,在原告楼顶一侧开门,被告公司员工经常到原告楼顶打羽毛球,将原告楼顶踩坏,致使屋顶漏雨。原告只得用铁护栏将与被告相邻的楼顶拦住,并安装了摄像头,但这些设备被破坏。
张女士认为,屋顶应为原告所有和使用,被告无权使用,被告方擅自使用原告屋顶,造成漏雨,并破坏原告安装的设施,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将自行搭建的封闭露台拆除,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屋顶。
庭审中,被告方提供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用以证明购房赠送露台。但原告认为,楼顶和露台的建筑结构是不同的,屋顶为隔热层及防水层,而露台则承重能力更强,因此,《补充合同》并不能说明被告可以使用原告的楼顶,合同中的条款只能说明,被告获赠的是自己房屋的楼顶。对于被告在自己屋顶搭建的房屋是否应该拆除,被告方认为,其在自家楼顶搭建房屋,对原告不造成影响,即使需要拆除,也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而原告认为,被告方搭建的房屋面向其屋顶一侧安装了房门,可能导致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因此应该拆除。
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