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业主如何证明对房子拥有所有权?如何能保证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开发商那里预购一套期房,怎么防范开发商不会再将房子卖给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
预告登记
使“一房两卖”无效
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御东花园”商品房一套,向成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成远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成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善意第三人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预售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评
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财产流转安全,理应认定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原告王某对所签合同依照物权法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归善意第三人张某所有,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两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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