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电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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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私卖”
被判契约无效
1997年5月,在河南南阳,有老百姓举报称,方城县工商局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汤某,因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和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南阳市检察院指示方城县检察院调查此案。经查属实,但未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同年7月1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该买卖契约无效。
1997年12月3日,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胜诉。法院认为,原告即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起诉行为是正确的,判决被告方城县工商管理局和汤某的买卖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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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如果一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不涉及犯罪,那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物权法》第五十七条做出了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国有资产“从神坛上走下来,回归了权利的本来面目”。物权法为国有资产加设了保护的屏障。(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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