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春节后20天时间内,梅州市救助站救助了过百人,而80%是青壮年,其中专业“跑站族”不在少数。他们有的在各救助站骗取车票,进行技术处理之后倒卖牟利。这是自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之后,人性化救助被钻空子的怪现象,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不能责怪制度的设计者当初没有考虑到此类情况。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在民政部发布的实施细则中,特别强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按照规定只有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才能接受临时性的救助。“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没有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因而不能自食其力;另一种则是缺乏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救助站救助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显然超越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对前来求助者,有必要进行甄别。毕竟,社会救助站只能为那些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如果依靠自身的力量可以解决食宿问题,只是将社会救助站作为一种牟利的场所,或者免费旅游的捷径,那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权将他们拒之门外。
当前一些社会救助站之所以不敢严格执法,原因就在于害怕被人扣帽子、打棍子,从而给当地政府形象抹黑。在社会财富总量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游手好闲的人,不具备救助的条件,而享受了有关福利救助待遇,那么其他的人,特别是那些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严格依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仔细甄别请求救助的人员,不但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而且有助于匡扶正义,杜绝不良分子混水摸鱼。
在甄别时,最起码一点就是,如果被救助的对象提供了真实的身份和地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请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帮助核查被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如果不提供真实身份,而又具备劳动能力的,救助机构当需考虑一些管理措施,使他们不致于长期呆在救助站。
总之,社会救助不单单强调救助,还要突出其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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