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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点,海淀法院审理一起业主家中被盗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盗损失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原告住所位于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为由不同意业主安装。
法院会怎样判决不好妄加推测,不过原告的窝心,无需推测大家也都能理解。
在百度搜索一下关键词“除了收钱”,就扯出来一串物业。而“除了收钱”后面跟的则是“管理在哪儿”、“你还会什么”、“还知道该干点啥吗”等等。其实大家质问得可能有点多余,物业一直都知道自己“该干点啥”,而且大多数也都是积极管理的,比如这个案例中的管住业主,不让其安装防盗门窗。
谈到物业,“错位”这个词使用频率很高。不过从物业管理的发展过程来看,这种“错位”却显得非常“正常”。其一,物业管理是舶来品,很多舶来品在本土化过程中都会“牛”一阵子;其二,在命名时就已经埋下了伏笔,称之为物业“管理”,而不是物业“服务”。
同时,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是把“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主体与业主并列,而不是从属关系。这恐怕也是导致物业用第二属性“管理”替代了第一属性“服务”的位置的原因之一。
按理说,对于物业公司来讲,无委托无权,无授予无权。物业公司原本应该负责执行和实施业主制定的“游戏规则”,而现实却经常是物业公司按照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去“执行”业主。比如能不能安装防盗门窗,或许应该是业委会确定的事。
其实,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始,就有很多专家指出了它的缺陷。比如当时《中国青年报》报道:“‘新出台的《条例》无论从思路上,还是管理模式上,都有点行业保护的味道。’一位专家说,《条例》若能在内容上为构造我国的财产制度起到一定的铺垫作用,将是它最成功的地方,可惜它走的仍是行业管理模式,而不是法律模式。”
如今,物权法来了,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应该说只是个时间的问题了,我们期待能够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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