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商务部在北京通州区八里桥市场召开现场会,率先在北京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记者获悉,即将实施的《办法》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所有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无条件”执行。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告诉记者,本《办法》主要针对市场和经销商做出规定,《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办法》所指的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杂食店等。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场应建立5项管理制度,即: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违反这些制度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