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境旅游正逐渐被零负团费、随意拼团等笼罩时,《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昨天露面,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订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从昨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从出境游的定义、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上作出了明文界定。境外购物问题首当其冲成为示范文本的关注焦点,“示范文本”明确提出,“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这也给一直以来饱受社会非议的境外购得假冒伪劣旅游商品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
“示范文本”第七条第6款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不过,如果消费者是在《计划书》安排之外的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则难以享受这种保障。
此外,如果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按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则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另外,示范文本对境外拼团转团也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同时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昨天,北京多家出境旅行社负责人均表示,旅行社方面将逐步适应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配合示范文本的实行。但由于示范文本与旅行社实际业务操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了解、研究示范文本到最终投入使用,还需要一段时间。
商报解读
拼、转团需游客书面同意
针对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的问题,示范文本第十条规定了拼团转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旅行社解读:该条款有利于规避因拼团、转团产生的纠纷无据可查的效果。但对于那些以出境游批发为主营的旅行社来讲,其在业务操作上必将遇到极大挑战。
明确游客、旅行社违约责任
该示范文本还明确了旅游者和组团社一旦出现违约情况的责任。如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退团(根据临近出发日的情况,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偿组团社的业务损失)。
昨天出席发布仪式的中青旅出境旅游公司副总经理韩葵表示,尽管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消费者退团构成违约也要支付业务损失费,但在一些长线游线路上,消费者支付的业务损失费还是弥补不了旅行社方面的损失。
作者:江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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