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宗小小的临时停车问题,广州交警在两个多月中先后发出3份自相矛盾的罚单,出现5处法律疑点、差错。
交警和驾驶员“人间蒸发”
2006年12月20日,记者在广州一条内街临时停车,到几米远的路边小店办事。
哪个是法定程序
要执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电子警察”发给的《通知书》指示:请二个工作日后通过金盾网(广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记者注)或邮局网点查询后办理。此后一个多月,我三天两头登录该网站查询,结果一直显示“查无记录”。邮局只是收钱办事的物流企业,交警凭什么指令公民向一家企业查询自己的违法记录?我据此认为这宗违章处罚不了了之了。近日,我偶然打开家里的信箱,却发现广州交警支队寄来的一份《处理通知书》。
一辆车违章停放又违章通行
现场交警发给的《通知书》,处罚理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的规定”(原件如此,应为广州交警打印错误,《交通安全法》原文为“停放、临时停车”———记者注)。邮寄《通知书》处罚依据变成了“《交通安全法》第90条。经查,第90条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同一个行为,怎么一份罚单说是违章停放,另一份罚单又说是违章通行?
罚单永无生效之日
向当事人明示履行决定的时效和逾期的后果,是行政处罚文书的必备要素。现场发给的《通知书》对此只字未提。邮寄来的《通知书》标示:7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金盾网标示:15日内办理,逾期每天按处罚额的3%罚款。但无论是7天还是15天,都没标明哪天起算。如果从文书签发日期起算,金盾网没有标明信息上网日期,邮寄《通知书》收到之日即已逾期;如果是以违法之日起算,则限期已满而交警还未把罚单寄出来、挂上网呢!
记者就这5个疑问联系广州交警请求指正,对方没有回应。
(据新华社广州3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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