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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如同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机构,集合各部门的反腐力量,是目前反腐机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3月13日,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孙桂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同一天,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三定”方案已通过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
专家认为,此举意味着此前一直未能确定的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已基本解决,国家预防腐败局向正式成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源头上反腐
2月26日,中纪委宣教室副局级检察院闫群力接受采访时表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中纪委、监察部已经酝酿两年多。
“这个由中央纪委法规室主持完成的方案,早在去年已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递交国务院。”闫群力表示,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将直属国务院,级别最低为副部级,且建议由监察部部长兼任第一任局长。在这个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成立之后,各地方政府亦将对应设置相应级别的预防腐败机构。
据闫群力介绍,即将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级的执法机构,其职责范畴远大于反贪局,重点在于反腐败,体现从“源头上反腐败”的新精神。
关于建立预防腐败局的背景,闫群力分析认为,最早源于中央领导提出的源头反腐方针策略。
2003年,黑龙江“官场地震”引起高层重视。当年5月初,吴官正在黑龙江工作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这成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反腐败体系的契机。
自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也曾多次强调:“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
“此前反腐败遵循‘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后来又加入了的‘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八个字。”中央党校反腐专家林喆说。
2006年10月23日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中国、英国等八个国家领导人亦达成共识,认为“预防胜过治疗”,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已将预防腐败当做根本的发展战略。
而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另一个背景是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说,组建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反腐败工作中心的变化带有规律性——在设立反腐败机构的早期,往往把打击贪污犯罪作为工作重心;随后逐渐从惩治腐败转向教育和预防。中国的反腐工作也有同样的轨迹。
2004年初,国务院针对公约的实施,专门成立了由25个部委组成的协调机构,以全面系统地研究本国法律及机构的衔接问题。一年后,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整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正式颁布,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预期在2010年建成。
“从‘刹风治标’逐渐转向‘标本兼治’,就需要一个机构专门抓预防腐败的工作。”林喆说。
香港模式
“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可能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或者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的经验。”林喆分析。
事实上,近几年来,内地的反腐败机构与香港廉政公署的交流日益紧密,在交流经验的同时,也加强了反腐败合作机制。
2007年初,香港廉政公署署长罗范椒芬应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来内地参观交流,同时,与中纪委宣传教育室也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3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首席新闻主任陈洁云向记者介绍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状况。
香港廉政公署英文名称的意思是“独立反贪公署”,“独立”乃是这一机构的精粹。廉政专员直属总督,专门从事公私企业机构的反贪任务,拥有极大的权力。
成立于1974年的香港政府独立反贪机构——廉政公署,以调查、教育和预防“三管齐下”的综合性策略,全面治理贪污问题。
香港廉政公署下设三个部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其中防止贪污处有55人,占总人数不到5%,其职责类似内地的预防处。他们负责审查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过程,寻找可能导致贪污的隐患,及时提出防止贪污的意见。
而该处一直以来透过定期审查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及时堵塞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并在制度或运作上增加透明度与问责性,令贪污分子缺乏萌芽生长的条件,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防贪处成员中不少具有专业资格,如会计师、核算师、工程师、测量师和咨询科技专才等,也有曾任职于不同政府部门经验丰富的行政或专业人员。因为他们对不同专业或政府各部门运作都有深入的了解,在进行防贪工作时,往往能够收到更佳效果。
防贪首要任务是“源头治理”,陈洁云表示,防贪处是担当“抓源头”的“大旗手”,全力协助部门机构完善内部制度和系统,预防任何导致贪污腐败的漏洞。
“以公营机构为例,廉署因各个部门的不同需要,‘量体裁衣’地制定确切的防贪建议,概括来说可以归纳为三项大原则,分别是从简、问责及透明”。
诚然,推动防贪工作并不能单靠廉署的努力,为此,廉署的策略便是与部门、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导致“双赢”的效果。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说:香港廉署成为独特的例子,引证了透过与公、私营界别在各方面建立伙伴关系,可更有效对付贪污。
《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一书的作者、凤凰卫视言论部副总监何亮亮对记者表示,廉政公署在香港成为一种制度、一种体制,受世界关注,关键在于它的独立性。
“廉署是完全独立的,只从属于行政长官,廉署不属于政府,其成员的待遇比照政府官员,如此则不受政府其他部门的牵制与干扰,可以充分行使其反贪工作的权力,而廉署人员也不会有后顾之忧。”
廉署享受其独立性的同时,也受到香港法制的制约。“在立法会还有专门监察廉署的专门委员会,市民如果对廉署有任何投诉,可以找这个委员会。”何亮亮说。
新加坡经验
新加坡是举世公认的廉政之邦,人们耳熟能详的是“高薪养廉”,但在高薪背后,还悬着一把利剑——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简称CPIB。这个已有55年历史的机构在成立的最初几年作为不大,主要原因在于官方缺少一部有效力的反对和防止贪污的法令,而且官官相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59年新加坡实行自治以及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才开始改变。
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提出:新加坡的生存以来于政府的廉洁,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外国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很多专家都分析认为:特殊的地位、充分的权力、简化的办事流程、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和有效的制衡机制,是CPIB所向无敌的法宝。
CPIB设有专司预防贪污的部门,负责审查和研究那些容易发生贪腐行为的部门,其管理和工作程序上存在什么漏洞,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和建议。该局还参与国家官员的任命考察,以确保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不会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CPB的官员经常与公务员谈话,向他们宣传腐败行为潜在的危险,并对他们提出如何避免卷入腐败案件的建议。
近年来,国内派出不少团组赴新加坡取经。上海市检察机关、南昌市纪委都曾组团赴新加坡交流廉政建设。
中国特色的预防模式
国家与腐败局将采取何种预防模式,是香港?还是新加坡?
曾经参与讨论国家预防腐败局筹建的专家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运作模式,不同的选择将关乎今后运作的成效。
而在目前上报的方案中,两种模式成为反腐专家讨论的焦点,一种模式和目前各部委模式类似,通常一个副部级行政机构编制在110人左右;另一种模式与香港廉署相似,对应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由一个划分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
知情人透露,在讨论中不少反腐专家建议和香港廉署相似。据悉,中纪委近期在北京先后三次召集智囊研究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座谈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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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
因涉嫌受贿罪被公诉
新华网3月20日电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指控,赵詹奇涉嫌受贿的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600万元。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9日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间,赵詹奇利用担任杭州市交通管理局局长、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浙江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女友汪某某、儿子赵广宇(均另案处理)以“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60.77万余元、新加坡币1万元和美元7.6万元。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赵詹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生于1949年的赵詹奇被捕前系浙江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正厅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9月2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此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
牵涉胡星案昨日受审
据法制日报报道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3月20日,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受贿一案将在该院开庭审理。据了解,曾华与出逃的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一案有牵连,正是在查处曾华案时,胡星受惊出逃。
曾华,今年47岁,湖北武汉人,1983年3月参加工作,2004年8月底升任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去年11月27日被逮捕。今年2月2日被免除昆明市规划局局长职务。
检察机关指控,曾华先后接受14家房地产公司贿赂近200万元,其中多家房地产公司在云南房地产界颇有影响。
据当地媒体报道,曾华“落马”是被云南一家房地产商举报的。据说,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在昆明一家高级酒店向曾华行贿5万美元,并在曾华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偷偷将整个行贿过程进行录音,录音资料最终被送到了检察机关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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