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售价与市场价格发生的相关房产交易,均须依法纳税。对此,很多市民都来电咨询,目前重庆是否已经执行该通知,以及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市民的疑问,市财政局税政处有关人士证实,从3月1号开始已经落实该通知。对于如何征税问题,这位人士称按照该通知的要求,需要将购房的差价换算到每月的收入中。例如一市民购买一套单位出资的住房10万,但是该房的实际市场价格为22万,他每月的固定收入为5000元,那么他当月的收入共计1.5万元,再减去缴纳个税的基本标准1600元,就得到了月应纳税所得额1.34万元[(22-10)÷12+0.5-0.16=1.34万元]。最后,根据个税缴纳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得到纳税金额2305元。据悉,具体的个税缴纳标准和执行需要向地税部门咨询。实习记者 董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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