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昨正式发布
(记者陈昌君)“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自费项目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昨日,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即日起开始推行使用。
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根据新的出境游合同,“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这意味着,10日游的新马泰购物次数不能超过5次。针对游客最头疼的自费项目和强迫购物的现象,该合同规定“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此外,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游客不同意不能拼团
明明是和A旅行社签的合同,到了出游当天才知道自己被转手给B旅行社了,当B旅行社服务质量不过关时,却不知道该找哪个旅行社赔偿。针对这一现象,新的出境游合同明确规定“拼团转团需具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游客的允许,旅行社不得转团拼团。
旅行社:将按要求使用合同
昨日,记者就新的出境游合同发布一事采访了我市各大旅行社,他们均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更改合同的通知。成都中青旅海外部经理袁访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们使用的是四川省的出境游组团合同。我想,新的出境游合同对旅行社的约束应该更大了,比如对景点停留时间的规定、对双方违约责任的规定等。新合同推行使用后,我们也将按要求使用。”袁表示,“新的出境游合同既保护了旅行社的利益,也保护了游客的权益,它对正规的大型的旅行社影响不大,受打击的应该是靠低价团费来吸引游客的小旅行社,因为低价团费小旅行社依靠购物来回收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