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本报记者 郭俊敏 刘晋川
市民张先生原本有一套非常舒适的房子,但最近他的房子的旁边修起了一栋电梯公寓,把原本早上便可照射进窗台的暖暖阳光遮了个严严实实,导致他白天在家也要开灯照明,张先生一家为此非常苦恼。
《技术规定》明确:我市三环路以外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同时,《技术规定》还对多层、高层等居住建筑的各类朝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进行了详细规定。
市规划局建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所在的北半球到了冬至日这天,太阳位置最偏南,白天日照时间最短,太阳照射形成的影子也最长。因此,《技术规定》中规定了每年日照最短的冬至日的日照时间,从而从理论上来讲其余时期的日照时间将会更长。
○专家说法
日照权对成都市民更珍贵
昨日,记者就采光权和日照权专访了曾参与《物权法》起草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王建平告诉记者,以前也曾提到通风权和采光权,其中采光权包括采自然光和阳光,新出台的《物权法》中专门对采光权进行了延伸和细化,首次在法律中提出了日照权的概念。之所以明确提出日照权的概念,不仅因为居民有权利在家里享受有利于身体健康的阳光,还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太阳光在越来越多的居民家中起着热水、蓄电等太阳能利用的作用。“作为我国法律条文中是一项新权利,《物权法》明确提出日照权的概念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
“举个例子,春节那几天阳光很好,我可以坐在家里阳台上晒着太阳很享受地看看书。但如果我家阳台的阳光被前面的楼房挡住了,我肯定心里很不舒服”,王建平说,就成都的天气特点来讲,日照权对成都市民来讲更显珍贵。《物权法》明确通风权、采光权和日照权的意义在于,《物权法》实施之后,居民住宅正常的通风、采光、日照如被侵害后,则有法可依了,采光权和日照权被侵犯的居民可以为自己维权。
同时,王建平也提出,《物权法》只是提出不得侵犯通风权、采光权和日照权,但侵犯后如何进行处理尚未进行明确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下一步还应该会就此出台一些详细的规定。”王建平说,现实中侵害采光权或日照权的案例还是不少,其中,由于城市中的住宅建设一般都有明确的技术规定对日照和间距在建设前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城市中出现侵害采光权或日照权的情况相对较少;相对城市来讲,农村修建住宅出现侵犯采光权或日照权的情况可能较多一些。
○案例链接
成都一巨额赔偿开国内先例 侵犯采光权赔了400万
2002年,成都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尚属首例。在1999年,成都两家房地产公司先后在成都军区某干休所3幢住宿楼旁修建了两幢楼,但这两幢楼严重影响了旁边3幢住宿楼的采光,甚至导致一些住在一楼的住户白天也得开灯照明。由于不能容忍采光权被侵犯,这3幢住宿楼的36家住户联名要求解决采光权被侵犯的问题,最后这36家住户获得了总额为40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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