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杨峥)药品广告关系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部委(局)联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经过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5种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大众传媒禁发处方药广告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
严格监管药品广告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的内容:如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为体现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管,新《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等等。
新《标准》也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