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名“福寿螺病患者”坐上了宣武法院的原告席,9人认为,在福寿螺事件中,卫生局延迟履责,在发现病例一个多月后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导致他们在此期间染上广州管圆线虫病。自2006年11月16日,9名“福寿螺病患者”陆续将北京市卫生局告上法庭。
通报发自病例确诊1月后
作为患者之一,同时也是另8位患者的代理人,谢怿雪律师表示,2006年6月24日,福寿螺事件中的首例病例已在友谊医院确诊,友谊医院随即通过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北京市卫生局报告了相关疫情。
但直至2006年8月9日,蜀国演义酒楼的“香香嘴螺肉”方停止销售;2006年8月17日,卫生局才向媒体和社会通报了本次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谢律师称,她是7月23日在蜀国演义酒楼食用了该道凉菜,另有众多消费者同她一样,也是在此期间食用该菜后染病,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
9名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卫生局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及时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另外分别提出了5000元至2万余元不等的经济赔偿。
卫生局否认延迟通报
北京市卫生局一名官员同律师一道出庭应诉。他们表示,在2006年6月下旬,友谊医院收治了3名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其中2人确诊1人疑似,但是卫生局没有得到关于该病例是因为食用“香香嘴螺肉”造成的确切信息,因而不能仅以这3名病例就确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不能以此采取预防措施,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但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不在其中。
卫生局代理律师称,2006年8月11日,市卫生监督局接到举报,称发病原因与蜀国演义的福寿螺有关;8月15日,市卫生监督局上报卫生局;8月17日,卫生局调查得出结论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所以卫生局不存在延迟履行法定职责一说。
卫生部曾表扬市卫生局
9原告认为,卫生局的说法自相矛盾。证据显示,2006年7月11日,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在市疾控中心的协调下,前往蜀国演义酒楼提取福寿螺,并从中检测发现了广州管圆线虫幼虫。
原告认为,“法定传染病”并无明确说法,按卫生局所说,对于非法定传染病其就不具有法定职责?那为何在此后的新闻通报、事件总结报告等公开资料中,卫生局又处处提及自己采取了多少有效措施?
对此,卫生局代理律师表示,2006年7月11日,西城疾控中心确实在接到信息后前去调查,但是,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的规律,并不是检验后即可得出结论。直到8月17日,卫生局才通过调查得出确切结论。
近百人旁听了近4个小时的庭审,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据媒体报道,由于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时,卫生部曾通报表扬北京市卫生局对福寿螺致群体患广州管圆线虫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李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