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3月20日电记者莫小松3月19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备受媒体关注的广西“4·11”北海海关副科长曾其健开车撞死6人的特大事故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同时,判令曾其健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09.85万余元人民币(本报曾于2006年6月6日报道)。
2005年4月11日15时许,时任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的被告人曾其健驾驶桂E-E0008号牌丰田小汽车沿海角路由西向东以92公里以上的时速超速行驶(该路段最高限速每小时40公里),在闹市一处交叉路口(四川大酒店路段),连续撞击多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两名行人,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二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包括曾其健在内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在连续发生的撞击过程中,曾其健没有采取任何制动及其他避险措施。所驾车辆碰撞停止后,曾其健离开驾驶室到车外,数分钟后被闻讯赶到的巡警控制。
法院事后查明,曾其健自2001年起患有癫痫病,在驾驶证年审中,隐瞒疾病得以通过。
2006年6月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其健明知患癫痫病驾驶机动车会造成生命财产毁损,仍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其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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