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本报记者 吴坤
2002年,浙江省浦江县良种场将本单位一处价值上百万的房产以60万元左右的低价拍卖给个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此时,原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在县级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成为县财政局的一个国资综合科,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用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维护国有财产权益的一起典型案例。
但在物权法出台前,此类案件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为数不多。因为,司法实践中,只要不涉及相关人员犯罪等情况,检察院一般不会参与诉讼。主要原因是实体法和程序法都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此,国家也很难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
针对国有财产流失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无疑为浦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为保护国有财产权益,物权法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
———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这些规定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应当是国务院。
胡康生同时表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名词解释
主物: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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