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家园的业主董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承诺的合理服务形同虚设,从而导致自己家中失窃,因此要求物业公司为自己5万元的财产损失负责。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董先生起诉称,2006年9月7日家中被盗,经警方初步认定,罪犯于当日下午3时至5时撬窗入室进行盗窃。
被告物业公司代理人称,物业公司从没有不让董先生安装防盗设施,只是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住宅注意建筑物的整体外观的规定,物业公司建议大家安装内置式的防护设施;而物业公司一直保持1名保安负责两栋楼的设置,尽到了应尽的职责。被告物业公司不同意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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