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家园的业主董先生家中失窃,他认为物业公司承诺的合理服务形同虚设,因此要求物业公司为自己5万元的财产损失负责。昨天,物业公司与业主各执一词,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
董先生说,2006年9月7日,他的家中被盗,经警方初步认定,罪犯于当日下午3时至5时撬窗入室进行盗窃。
董先生表示,入住时,自己曾要求安防盗门窗,但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为由不同意业主安装。案发时,小区管理由每楼1名保安的配置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作废,甚至到警方进入小区调查时发现,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同时,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以至于没有案发时的记录,给案件侦破造成很大困难。
而被告代理人认为物业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情合理。首先,该代理人表示物业从没有不让董先生安装防盗设施,只是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住宅注意建筑物的整体外观的规定,物业公司建议大家安装内置式的防护设施;而物业公司一直保持1名保安负责两栋楼的设置,他承认小区内一些安保装置已经老化,但是更换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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