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增加购物要赔违约金
两部门推出出境游新合同,不得出现“豪华”、“准X星”等不明确用语
本报讯(记者何达志)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日共同发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日起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
吃住行购必须详细列明
《合同》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对旅游的具体事项做明确规定。如,必须明确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等。同时,对自费项目也必须详细列明。
同时,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买到假货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此外,对出境旅行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合同都给予了明确。如旅游者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取消组团可索赔20%违约金
《合同》还对组团社取消出团的具体违约标准做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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