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院制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细则(试行)》将于4月1日起实行,对五种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员可以提出自己的独立意见,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监督意见。
深圳市检察院昨日向记者通报称,这一细则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自身侦查行为的外部监督,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五种情形”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非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记者李少华通讯员孟广军、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