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市首例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维持亳州中院对主犯顾世萍有期徒刑15年、丁彬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依法撤消亳州中院对被告人杨秀花、赵兴龙的判决,依法改判杨秀花有期徒刑13年,依法改判赵兴龙有期徒刑6年。
省高院依法审理查明,顾世萍于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以世博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名义以及开办鑫博公司期间,在无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聘用杨秀花、赵兴龙以及丁彬等人,编造虚假事实,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以此投资款返还投资者所谓的高额利润,骗取415人集资1056.7万元,造成373人集资款计610余万元没有返还。其中顾世萍负责策划融资方案,制定虚假经营项目、掌管资金、确定集资任务以及公司人员所得报酬;杨秀花、丁彬负责虚假宣传、动员他人投资入股;赵兴龙负责公司内的业务培训和制作宣传资料。
顾世萍在群众集资款到手后,除了投资4万元项目款“开发”了100盒鹿茸胶囊和加工生产了4000余箱东方鹿酒,而且没有经营性收入,更无经营性盈利外。顾世萍不停的转移资产,其中2005年8月,顾世萍先后将179万元集资款借给彭民生用于所谓的煤矿开发,还以他人名义在合肥市购买房产一处、在亳州购住房一处,还购买商务车、广州本田轿车、帕萨特轿车各一部,并将该车入户到公司员工名下。上述车辆和房产已被亳州市警方扣押。
一审法院12月22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顾世萍、杨秀花有期徒刑15年,赵兴龙有期徒刑10年,丁彬有期徒刑5年。杨秀花、赵兴龙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根据顾世萍、杨秀花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罪责,杨秀花较顾世萍为轻,赵兴龙、丁彬在集资诈骗活动中起辅助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王永胜赵瑞强李震)
来源:
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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