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缨
“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得见要实行的”。读完3月19日本报报道“一裁两审赢了官司一身累,劳动仲裁不算数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和索赔难度加大;专家直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亟待改革”,笔者更加体味到这句古老法律谚语的精髓。
“程序乃正义之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仅有待改革,更急需“看得见”:一是改革过程“看得见”,二是改革结果“看得见”。
但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一路走来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方方面面长期努力,各种观点也大体实现了“学术繁荣”,而人们却依然看不清改革过程,更遑论结果了。去年9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就创造性地规定,对关系劳动者生活、生存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可以“一裁终局”,其他则仍使用普通程序。然而,至今仍无下文。为什么会无下文?是有关部门知难而退不想作为?还是在立法程序、要件上出了毛病?抑或是某些利益攸关方因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可能产生附带“侵害”而说“不”?不知道。追溯到几年前,早有广东省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方案,方案不仅作出了将能够大大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程序设计,并兼顾到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及“裁”与“审”两轨之间相关操作问题的衔接,却也是“至今仍无下文”。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一次又一次地了无下文,老是让人“看不到”过程与结果,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操作上对弱势劳动群体不利的因素依然故我。“一裁两审”继续跨年过岁;原诉过程中发生新的争议依然得再玩一趟“一裁两审”直到“牛年马月”;劳动仲裁作为准司法程序必须继续前置并继续“不算数”;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仍旧让劳动者望而却步;还有仲裁时效障碍,还有“谁主张,谁举证”给劳动者当事人带来的举证困惑等等,都仍将随着巨大的制度惯性没完没了地“复制”下去。
老百姓巴望“看得见”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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