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物权法通过时,整个大会庭响起了长时间热烈的掌声。这部历经13年修订,100多次座谈会,8次审议的法律,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
物权法一经通过,立刻在网络上引发激烈讨论。
小区公共设施属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的绿地、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尽管之前争议颇多,物权法终于明确规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对此,赵万一教授解释,公共设施,指的像绿化地、道路这样不可分割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而不可分割是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它是整个小区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自身是不可分割的。这样的财产是全体业主共有。
赵教授说:“就小区业主而言,拥有公共设施所有权的显著标志,除了可无偿使用外,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享有收益。比如,电梯广告的收入,小区绿地广告牌的收入。”
但这部分权益的实现,并不容易。重庆浦辉地产的营销总监刘震告诉记者,在很多小区,这部分收益实际上是由物管公司掌握的。
“需要明确的是,物管公司掌握这部分收益,也有他的苦衷。重庆几乎所有的物管公司都是亏本运作的。仅靠每月收取的物管费,物管公司必然亏损。所以,这部分收益,一般都是用于物管公司‘补亏’。”刘震说。
因此,在刘震看来,如果小区业主拿走这部分收益,物管公司肯定不会同意。他建议,最好的办法是由物管收取这部分收益作为日常花费,但每月的收支情况要透明化:“比如,把每月的收支表打印成单子,贴到小区业主能看到的醒目位置,这样既做到了收益归业主,而物管公司也不会亏得太离谱。”
小区地下车库:仍归开发商所有
网民热议的另一个话题,是小区车库的归属权。在刚通过的物权法中,小区车库被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另一种是规划到地下的小区地下车库。
对这两部分,物权法分别做了规定。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刘震告诉记者,这一条规定,实际是把目前已成事实的一般操作规范,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在重庆,在小区公共面积修建停车位的小区很少,不到10%,绝大多数车库都在小区地下。一般来讲,开发商都是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随住宅赠送的形式,转移给业主。”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告诉记者,这一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延续目前已经相对成熟的销售方式。
“车库和绿地、道路不一样,它有特定的所有权人,不像绿地,是属于业主共有。”赵教授说。
通过只是第一步
物权法通过后,有细心的网友发现,该法中很多规定并不是特别细致,特别是关于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条文。该条仅仅规定业委会有主体资格,但业委会是个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组织,如果败诉需要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赵教授说:“目前的情况看,很多网友对物权法的期望较高,觉得物权法草案一旦通过,对物权的保护将有很大幅度的提高,今后一旦遇到这方面问题就可以通过物权法维权。这个观点有些偏颇。”
在赵教授看来,本次物权法通过,是我国物权保护领域的一大进步,但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不可能对公民生活规范得太具体、太细致。“所以物权法里面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很原则的,都是方向性的规定。”
因此,在物权法通过后,还需要很多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做配套。目前这样的配套还没有很完善,我估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还只能从物权法条文中抽象出立法原则和精神,来处理具体案件。
重庆地产界:这是重大利好消息
与网民对物权法的热烈讨论形成对比的,是地产业界相对冷静的表现。据业内人士透露,他们中的很多人之前已经看过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其中与地产业界相关的内容有过分析。有人表示:“实际上对重庆地产界影响不大。”
浦辉地产的营销总监刘震在接受焦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网民热议的问题,如小区公共设施、车库归属权,物权法中的规定与目前的业内操作模式很接近,有的地方其实是延续了已经约定俗成的模式,并没有大的修改,所以业内不会感到意外。
“比如说小区绿地的所有权,在重庆,很多品质较高的开发商,早已在售房时明确告诉业主,这部分公共设施由业主共同所有。从目前来看,重庆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都注意了这些问题。我们早这样做了。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对重庆的开发商来说其实只是一种鞭策。”刘震说。
而对于涉及拆迁、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内容的确很重要,但对开发商来说,不会直接涉及开发商利益,并没有大的影响。”
他甚至告诉记者,他认为物权法中关于住宅土地所有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定,将对楼市产生重大利好:“很多老百姓倾一生的积蓄买房,实际上是抱着‘给后人留一份祖产’的心态。以前大家担心70年后失去使用权,现在物权法给大家打消了这个担心,当然会形成利好。”(转自:焦点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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