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之托,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等人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李胜利带至派出所。在中午接受过吕留生的宴请后,冷飞等人与吕留生一起回到派出所,对李胜利进行轮番殴打。
当李胜利被打昏迷后,几人将李胜利扔到楼下,致其死亡,并伪造自杀假象。目前,冷飞等6人因涉嫌刑讯逼供被逮捕。
(《新安晚报》3月20日报道)有关刑讯逼供,法律规定中这样说: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这个规定很笼统,某种意义上甚至应该说极不严密。而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刑讯逼供,应该有这样两个前提:一,客观上发生了某一个刑事案件;二,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认定某一个人正是某案犯罪嫌疑人,而非明知其冤枉。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两个前提呢?我们可以这样想一下,当没有任何刑事案件发生,而司法工作人员就抓住某一个人严刑拷打,那算什么刑讯逼供?他们让人“供”什么?同样,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这时他们却通过严刑逼供的方式让人承认犯罪,又怎么可以称为刑讯逼供呢?他本来就明知被害人没有犯罪,也不会有什么“供”嘛。所以,前一种情况,那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后一种情况,则就是谋杀了。由此我们来看发生在河南周口的这件事,它正属于笔者前面讲到的第一种情况。何曾有什么刑事案件发生?几位公安人员对一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施以酷刑,并最终将其杀害,只是因为受到熟人的请托。俗话说,就是要为人出气!他们何曾要李胜利“供”什么,他们又哪里是在执法呢?如果把这样的行为也称为“刑讯逼供”,实在就是对“刑讯逼供”的污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