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朗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3月19日一“露脸”,广州、深圳的外资企业就掀起了研讨新税法的小高潮。记者昨天从在广州、深圳接连召开的两场面向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研讨会上了解到,在新税法大框架确定后,对关系到新税法如何“落地”的实施细则,外企均表示望尽快出台,对有关需进一步明朗的规定作更明确的阐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些过渡措施,如,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外企,税率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即25%。对此,有外企表示,“逐步过渡”具体到税率是每年增加一个还是两个百分点?或者是另有其他的说法?这些都需要尽快明确。
还有外企提出,新税法提出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规定,明确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如何界定“实际管理机构”呢,设在中国境内的只有部分管理职责的地区总部算不算?另外,新税法中未明确目前“外资税法”中存在的一些优惠政策。如在统一和规范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后,以往对内资企业有税前扣除限制的费用(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是否也适用于外资企业呢?
还有一个许多外企都表示极为关注的问题,即预提所得税问题。有外企指出,现存“外资税法”对在华外资子公司汇出到境外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但是,新的税法对此未清晰提及,这些都有待明确。
记者了解到,针对新税法新的税收优惠,已有外资考虑调整发展“战略”: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摆放到中国,以获取更大的税收优惠;把公司注册地从“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转移到香港,以减轻税负加大利润;重组旗下的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做大服务行业,以平衡因生产性企业税负加大、服务性企业税负减轻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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