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困难”证明,穷富难界定
本报讯记者薛江华报道:法律援助的对象应该是打不起官司的人,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穷人”。在昨天举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工作会议上,与会专家指出,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大量打不起官司的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外,违背了法律援助的精神。
现象
标准线硬性操作 穷富界定问题多
黄启英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很多法援机构衡量的标准是按照法援申请人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或最低工资收入上浮50%,比如广州按照低保330元计算,只要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495元(330上浮50%)以下,方可申请法律援助,但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有了一纸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的大门就敞开了一半,但这一纸证明背后,却问题多多。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告诉记者,有的外来女工因长期打工在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不清楚其收入状况为由,拒绝开具经济困难证明;而有的法援申请人经济条件很好,可她却“神通广大”拿到了经济困难证明。黄淑美表示,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经常会遇到有实际困难的女工因拿不出经济困难证明而无奈离开的,但对于极少数浪费法援资源的“富婆”,因律师无暇审核其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可靠,也只能接受她们的申请。不久前,广州市民黄女士在一次外出旅游导致大腿腿骨骨折,花了上万元医药费用。黄女士和丈夫都有工作,家里月入3000元。按理,她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但因为受伤,黄女士被迫离岗,住院又花了大笔费用,黄女士实际上是请不起律师的。黄女士说,因为自己是旅游受伤,怕到居委会开经济困难证明时被街坊指责。黄启英指出,对于黄女士这样中、低收入的“夹心阶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需要法律的援助,但因为一条经济困难的标准,他们却被拦在了法援的大门之外。
质疑
“标准”如何才合理?法援之门为谁而开?
黄启英指出,法律援助的本质是保障无力从法律服务市场上购买法律服务的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但由于现行经济困难标准设置的不合理,使其违背了法援精神。“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资收入,它满足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要求,即便上浮了一定比例,用它来和价格昂贵的法律服务相比照,完全选错了对象。对于法律服务这种更高层次的需求,中、低收入人群根本无力支付。”黄启英举了个例子,根据广东省物价局下发的广东律师收费标准,一单刑事诉讼案的律师费最少都要上万元,多则可能七八万元。对于一般收入的家庭,比如在广州人均收入上千元的家庭,都很难支付这样一笔昂贵的律师费用。对于法律援助的费用承担问题,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徐庆宏律师有不同意见。他给算了这样一笔账:在东莞,律师法援一宗民事案子可以得到2500元补贴,如果一个外来工申请法律援助,讨要3000元的欠薪,结案后,政府和法律援助机构将会为这宗法援案支付律师2500元补贴,加上律师所投入的人力资源,导致法援成本过高。“有时候,欠薪还不一定讨得回来,有点得不偿失。”徐庆宏律师表示,东莞法援有规定,标的一万元以上的案子才接受申请。他认为当前法律援助的资源虽然充分但不能滥用,设置法援门槛是合理的。广东省法律援助处的杨泳律师认为法援的高门槛设置很大程度是因为政府的投入有限,在法律援助是“赔钱的生意”还是“法治的工程”的认识上,各级政府还存在差异。黄启英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新“标准”体系。当前可以采取“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对部分需要法律服务的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比市场价格更为便宜的法律服务,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廉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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