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就是草案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是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处置突发事件处处长,他是应邀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24名全国人大代表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从始至终参加了物权法的制定。对这一规定,他解释说,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讲的是如果你把别人的东西借来了,又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健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他相信对方有这个权利来卖这个东西,基于此而形成的信赖就体现为一种交易的安全。现在各国的法律都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背后的依据是交易的安全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所有人的利益是单个人利益,单个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相比较,应该放在较后的位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各国不一样,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面比较小,因为我们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抢的,都是追赃一追到底。现在大家感觉到这样做也有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不给买受人任何补偿,对于买受人也不公平。因此,很多人呼吁对此也要开个小口子,主要看这个赃物是否是在公开市场买的,如果是私下买别人偷的东西,就不受保护。如果是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得到的,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这不是保护盗窃犯和抢劫犯的利益,而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原所有人还是有一个得到保护的机会,就是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出售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是为所有人提供了救济的渠道。本条的关键是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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