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
杨国梁委员对上述规定的后一项表示赞成。他说,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应当在法律中予以认可。但是他对前一项规定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拾金不昧应该予以弘扬,所以这一条以不做要付费的硬性规定为好。他建议,可以规定捡到别人财物应当归还失主,至于是否支付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特殊情况可以补充规定:比如由于保管物品本身是要消耗财物的,像牲畜,在拾到者保管期间要喂饲料,这一保管费用就必须由领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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