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严丽梅
外资企业避税已是公开秘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曾透露,外资企业一年流失的税收高达300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月16日以高票数表决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分析新税法后,税务专家指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有利于堵塞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两大漏洞:“假外资”即“返程投资”造成的税收流失;跨国外企假亏损真避税造成的税收流失。
昨天,普华永道合伙人、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专家梁志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由于内外企税负统一,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假外资”一定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新税法新加入了有关反避税条款,也会引起外资企业重新检讨转移定价等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税负统一挤压“假外资”
“假外资”又称为“返程投资”,特指那些为享受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外资优惠政策到国外低税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投资国内的国内资本。其产生的背景是内外资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差高达15%左右。
据商务部统计,对华投资的十大资金来源地中,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排名第二,而中国的“假外资”大部分都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专家介绍,“假外资”造成国内税收流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假外资”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以国家税收隐性损失为代价的;二是“假外资”往往会利用与低税区壳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将在国内投资获得的利润转移到几乎不用交税的壳公司,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实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于是改变了这类“假外资”生存的土壤。
梁志荣提到,新税法中没有清晰提及现存“外资税法”中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如,对外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时免征预提所得税等,如果取消,假外资企业在利润上会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
加强防范不法避税
一直以来,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的外企避税问题都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曾经说过,“外资企业避税问题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避税对外资企业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有2/3以上的外资企业在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前任负责人苏晓鲁曾透露,外资企业一年流失税收300亿元人民币,是2004年外资全年税收的近一半。
据了解,现存“外资税法”对外企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客观上为外企避税提供了土壤。
专家介绍,外企避税最常见的手段是“转移定价”。如:一家外企在华投资设厂后,以20美元的价格从其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在中国又追加投资5美元,总成本为25美元。但是,在华公司却以20美元的价格把产品返销给母公司,从账面看这家企业是亏损的,但实际上,这家母公司可以30美元的价格把产品出售给其他消费者,把利润截留在国外。有业内人士透露,外企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占到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
因此,专家关注到,为了防范和制止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此次统一后的新税法加入了一章“特别纳税调整”。
普华永道昨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新增加的这一章重申了关联方转让定价的规定,并似乎有迹象显示,将会有更严格的关联交易数据申报要求;同时,增加了常规性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措施,在加上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将会强化反避税的力度。
税务专家表示,新增“特别纳税调整”清楚地表明了国家对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的重视态度已经提升到了立法的高层次。
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新亮点
第一税率统一为25%,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符合规定企业适用于20%的优惠税率)。
第二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第三免税期及其它优惠税收待遇改进方式包括:
扩大———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等。
保留———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将得以保留等。
替代———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会被取代。
废止———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的3年减半期;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半税率;5%或24%的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
过渡条款———目前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会适用于过渡规则。
优惠延续条款———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率将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对在某些特定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和现有的5个经济特区,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适用优惠延续性条款。这些企业或许能够利用现有的“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