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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副教授:若物权法生效重庆钉子户可以胜诉

  海口晚报网3月21日讯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有句妙论:“《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梁慧星的理由是,这部法律对土地征收制度有明确规定: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而19日,“最牛钉子户”在重庆被判在3月22日前搬迁。如果用《物权法》来考量该事件,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事件]

  “最牛钉子户”成“孤岛”

  今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

  随后《重庆晚报》披露,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于旧危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

  拆迁协议没达成拒不搬走

  据《重庆晚报》报道,该“钉子户”房屋产权人吴苹称,自己与丈夫继承的房产有219平方米,产权证和国土证都齐全。而自己选择了实物安置,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门面朝向不能改变。

  而当事的开发商——杨家坪“百老汇”项目开发部经理王伟介绍,鹤兴路片区项目改造从2004年8月31日贴出动迁公告,随后整个片区280户都已经搬走,唯独剩下了吴苹一家。公司与吴苹进行了数十次协商,但她始终没有接受安置方案。

  据了解,该片区共计有被拆迁人281户,拆迁面积12547平方米。到2006年9月,280户均协议搬迁,仅剩吴女士1户未搬迁。

  法院裁定房主22日前搬迁

  在双方对峙中,19日,重庆方面传来消息: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九龙坡区房管局称,吴苹要价太高,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多次找吴苹协商,但仍未协商成功。今年1月11日,他们作出行政裁决,要吴苹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自行搬迁。由于吴苹并未履行,他们只好向法院申请强拆。

  法院听取了双方意见后,作出了支持房管局拆迁的裁定。吴苹表示不服。

  [解读]

  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应可胜诉

  “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的消息传出后,公众对此反响强烈,大河网就此事开辟专栏进行讨论。其中,有网友问:开发商凭借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

  商报记者就网络上部分网友的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

  网友:开发商凭借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我还就不信这个邪了,坚决不搬看能怎样?

  朱岩:《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是受限制的,比如,你无权在大街上裸奔,尽管穿不穿衣服是你的权利。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要顾及公共利益。

  《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

  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网友:对《物权法》抱有很大期望是不现实的,必须有配套的东西来支撑,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朱岩:这个说法我只赞成一半,任何法律都需要相应配套的法律来完善。但是《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很多以前没有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比如,不动产登记等。人大副教授称若物权法生效重庆钉子户可以胜诉2007年03月21日09:35[(66)][字号:大 中 小]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第1页: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应可胜诉第2页:开发商自身不能强行拆迁

  《物权法》能否扮演“起钉锤”角色

  网友:请问“钉子户”到底是什么意思?若这几户能够真正称得上是“钉子户”的话,那是否跟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相悖逆?这个特殊问题是否会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刻下第一道并且是深深的痕迹?

  朱岩:“钉子户”这个词语是开发商给起的,完全是站在他们的角度来作的判断,其实有“钉子户”也有“强盗开发商”。如果你的赔偿不公平,程序不合法,怎么能说别人是“钉子户”呢?

  网友:《物权法》在这里能不能扮演“起钉锤”的角色?

  朱岩:《物权法》的出台,不是单纯给某一方做代言。关键还是看拆迁本身是否合法,如果拆迁本身不合法,那房屋所有人就可以手捧《物权法》,宣布任何人对自己的房屋都不能拆迁。以前不是有过这样的例子吗?北京的黄振曾经手持《宪法》与百余名街坊一起抵制强制拆迁。

  豪宅和茅舍法律地位平等

  网友:对“最牛钉子户”一事,我觉得开发商也可怜。开发商挖成那样,不能说人家错!毕竟人家投入了巨额资金,就因为一户拒绝拆迁,那工程就得一直拖着吗?我有个朋友是搞工程的,有一次需要征地,也是只有一户不愿意搬,房主可能比较有钱,根本不在乎赔那几万元钱,就是不同意拆,对此你怎么看?

  朱岩:任何物权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打个比方,5000万元的豪宅和5万元的茅舍地位是平等的,你不能说你的经济价值大,就有了高人一等的法律特权。不能把经济效益拉进物权法,我们强调的是财产权利的平等,如果抛开这个前提,那是不是说富人的利益永远高于穷人?富人的事情永远比穷人重要?

  网友:现在农村的土地产权不明晰,责任权利也不清楚,导致了很多问题,第一是毁庄稼,占耕地,政府要搞开发区,庄稼就要遭殃。第二是拆农民的房子,有的房子人家已经住几百年了,法律却不承认这个房子可以抵押。

  朱岩:农民的土地问题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是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我们目前的《物权法》仍然没有把这个问题放开,原因就是不敢把农村的土地完全推向市场经济,农民没有社保,没有医保,市场经济的风险很大,如果农民把房子抵押出去,万一将来房子被拍卖,没有社保的农民就会流离失所。但是这个问题迟早会放开,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会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放开。

  开发商自身不能强行拆迁

  网友:在拆迁过程中,都有哪些部门具有强制手段?

  朱岩:《物权法》对此没有详细规定,现实中比较混乱,遇到和开发商僵持不下的拆迁户,一般是由行政部门作出裁决,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开发商自身不能强行拆迁。

  网友:开发商擅自把该户房子周围挖空,停水断电,这样做合法吗?

  朱岩: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是不能擅自用强制手段的,在实施拆迁之前,公民有权享有正常的生活权利。从这个事情上看,拆迁这个事情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补偿款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提倡的是和谐,这样的手段还是有失稳妥的。

  网友:“现在中国没有房东只有租房客”这句话在网络上非常流行,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不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中国至今没有接受“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权”的理念。

  朱岩: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以前我们在法律中仅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是70年,很多人就会觉得70年后房子是自己的,土地已经不属于自己的了,这种不确定性引起大家担心:难道产权到期后房子就没了?现在《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无限自动延期,其实这个规定已经很接近所有权了。可以说,这个填补法律空白的规定,对每个老百姓都有好处,使有恒产者有恒心。望开源(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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