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5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检查与规范相结合。
二、检查范围
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
三、检查时限
自2006年10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药品价格。
1、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2056号)中,有关药品加价率规定的落实情况:一是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是否超过75元;二是在实际购进价格顺加15%后,低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是否按低价执行;三是是否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四是药品招标中介机构有无对未经国家和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的药品越权制定招标临时零售价的行为。
2、药店重点检查销售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是否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医疗器械。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五、检查时间安排
从2007年3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份为宣传动员、检查部署阶段;4月至5月为重点检查阶段;6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
六、组织方式
此次重点检查工作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影响大、群众投诉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单位要达到50%。城区发展改革委突出对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的检查,远郊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重点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重点检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的情况,选择重点单位进行彻底检查,查细查透,力争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以点带面,确保检查收到实效。
(三)主动汇报,加强协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本地药品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和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宣传和表扬价格管理好的单位,曝光性质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对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彻底检查。
(五)创新方法,深入调研。要调整和创新检查工作思路,认真研究检查方法,将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与规范价格管理结合起来。督促和帮助被查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收集药品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请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和检查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注:传真66410305;邮箱地址jjc@bjpc.gov.cn)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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