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物权法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设了居住权一章,共12条。对居住权的概念、设立、期限、撤销、消灭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章规定的居住权主要是指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不包括房屋租赁等情形。
对设立这一章,一些委员提出不同意见。任茂东委员说,从草案的规定来说不需要设立这一章。居住权一般有三种取得方式,一是法定的,包括未成年人跟随父母住和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判定另一方享有居住权两类;二是合同租赁;三是根据遗嘱取得。草案把前两项都排除了,规范的只是极小的部分。这就没有必要专门设定居住权制度。他建议,删除草案中居住权这一章。
沈春耀委员接着任茂东委员的话题说:“草案中的居住权指的不是自己所有的房屋,而是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拥有的权利。我们最常见的房屋租赁关系,就是别人所有,我去租住,这类情况并不包括在这里,再有就是同一家庭内部居住权的问题草案也排除了。这些居住权是我们最常见的,草案没有规定。而这一章里讲的居住权,主要是根据遗嘱、遗赠、合同取得的,是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享有的权利。这在现实生活中有,但很少。究竟在物权法中要不要专章做这么多的规定,建议再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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