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许多人在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都会表示惊讶。是啊,“刑讯逼供”是个什么词啊,毫无疑问只能用“令人深恶痛绝”来对它作出解释。那么,还有什么行为能被称为“污辱了‘刑讯逼供’这个词”呢?
有!据新华社报道,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
有关刑讯逼供,法律规定中是这样说的: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这个规定很笼统。但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刑讯逼供,至少应该有这样两个前提:一、客观上发生了某一个刑事案件;二、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认定某一个人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而非明知其冤枉。
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两个前提呢?我们可以这样想一下,如果没有任何刑事案件发生,司法工作人员就抓住某一个人严刑拷打,那算什么刑讯逼供?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却通过严刑逼供的方式让人家承认犯罪,又怎么可以称为刑讯逼供呢?
由此我们来看发生在河南周口的这件事,涉案的警察对受害者施以酷刑只是因为受到熟人的请托,用俗话来说就是要为人出气!如果把这样的行为也称为“刑讯逼供”,就是对“刑讯逼供”这个词的“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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